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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家保密局行政许可 | ||||||||||||||||||||||||||||||
2019年12月16日 作者:bmjadmin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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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1、《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管理。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向对方提供涉及国家秘密资料的审批 法律依据: 《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向对方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时,由主办单位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按密级管理权限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保密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的批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间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或审查 法律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各地、州、市、县国家保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品 收购、废旧书摊、印刷厂、复印、打印、复制点、宾馆饭店等特殊行业的保密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或者审查工作,办理《复制许可证》和《复制准印证》的核发业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直接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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