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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家保密局其他行政行为 | ||||||||||||||||||||||||||||||
2019年12月16日 作者:bmjadmin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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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密授权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2、《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国家秘密事项备案 法律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整理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详细列举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以及载体形式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涉密信息解密公开备案 法律依据: 《云南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涉密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涉密信息系统备案 法律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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