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市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公开目录>>行政监督与管理>>行政强制 |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行政强制 | ||||||||||||||||||||||||||||||
2019年12月16日 作者:bmjadmin 点击数: | ||||||||||||||||||||||||||||||
|
||||||||||||||||||||||||||||||
一、删除国际互联网上涉密信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国际互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停止其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协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