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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保密工作史 第二十一章 党的保密委员会组织的建立
2021-08-25 17:49  

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密工作始终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和管理模式。保密工作始终是与党和军队的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的落实,保密制度规定、保密纪律和要求的贯彻执行,基本上是依靠各相关业务部门,并由其主要领导人负责。这是在长期革命战争环境下形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在中央,党的保密工作主要是由其各个历史时期设立的中央工作机构(如中央秘书局、中央办公厅)直接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解放战争后期,特别是从1948年上半年开始,整个政治和军事斗争形势,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转折点。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发出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号召各民主党派、各阶层代表积极参,人新政协,筹建民主联合政府。华北及各地方新政权建设工作相继展开,全国人民民主政权筹建工作稳步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连续发出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民主政权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为了保障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也为奠定新的国家政权成立后的保密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中央决定成立专门的党的中央保密委员会,并着力推动各级党政军保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中央保密委员会和地方及各系统专门保密组织机构的建立,既标志着党的地下斗争时期秘密工作方式的基本结束,也标志着保密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开始走向全国统一和健全完善,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中央保密委员会的建立及其职责任务

1947年7月,为确保解放战争军事斗争的最后胜利和各方面工作安全顺利推进,中共中央决定,由周恩来、任弼时负责统一领导党和军队的机要保密工作,成立中央机要工作委员会。但保密工作尚缺乏一个整体的领导协调组织。为了将党政军各方面的保密工作联系起来,统领起来,既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中共中央决定在党的机要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保密委员会,同时指示,建立中央保密委员会的筹备工作,由王净、李质忠等人具体负责。

1948年5月,相关筹备工作基本就绪,中央保密委员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成立。这是党的历史上最早的统一领导保密工作的专门组织。根据中央的决定,中央保密委员会在中共中央秘书长和中央军委参谋总长的直接领导下,协调党政军各方面的保密工作。当时,经周恩来、任弼时、杨尚昆商定:中央保密委员会总负责人为周恩来、任弼时和杨尚昆,李克农为保密委员会主任,王诤(时任中央军委三局局长)、戴镜元(中央军委二局局长)、李质忠(中央办公厅机要处处长)为委员。

5月19日,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规定: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协助中央、军委进行有关我党我军机要电讯保密事宜,成为中央秘书长及军委总参谋长领导保密工作之直接助手”。中央保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央秘书长及总参谋长指定中(央)、军(委)直(属)各机要部门负责干部若干人为委员”。《章程》同时规定,中央保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主要是:(1)重点研究机要保密工作,如机要工作范围、机务和报务工作改革、密码的研制与变换使用、电讯机械技术发展等。(2)搜集敌人电讯技术、密码使用及侦破手段,提出防范对策。如敌人“对我机要电讯、侦译、测向、盗窃材料”的手段以及我“防范之对策”。(3)检查、督促各地方、各部队的保密工作情况,指导各机关建立各项保密制度,指导下级保密工作,并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保密委员会之间建立请示报告制度。(4)实行保密工作奖惩制度,一般单位奖惩可“通过所属机关首长执行”。对保密工作好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失密、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纪律处分。

《章程》对中央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作出规定:中央保密委员会原则上每个月开会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重大问题在会议上解决。保密委员会开会“应有记录”。重大问题在会前“应呈报中央秘书长及总参谋长核准”。中央保密委员会所“讨论之问题,不得向本会以外无关之人泄露”。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机要处承办。

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成立及《章程》的公开发布,表明党的保密工作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一是党的保密工作方式,已由秘密转为公开,并且是将党政军各个方面保密工作集中统领导,由党的专门保密组织进行部署、检查、督促和指导;二是明确了保密委员会的性质,指出,保密委员会是党的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对各方面保密工作行使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的机构;三是固化了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即由党和军队负责日常工作的最高领导人秘书长和参谋总长直接领导。根据这一体制规定,之后许多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规定,都是经周恩来或任弼时亲自签署下发的。这一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和管理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以延续,并成为我国保密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二、地方党政军保密委员会组织的建立及其任务

中央保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中央及中央保密委员会的要求,各地方党政军保密组织相继建立。1948年10月5日,中央制定颁发了《各级保委会章程》,对地方各级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规范。该《章程》规定:各纵队及区党委以上之机关要组织保密委员会,以协助各首长进行检查、执行和解决有关保密工作事宜。其组成人选由各级最高首长、参谋长或秘书长指定,并由政治部、组织部、社会部、保卫三科及机要科等负责同志组成之。参谋长、秘书长为主任委员。其工作任务是:(1)保障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之贯彻执行。(2)督促、检查各级直属机关之保密工作,审核制定保密制度,处理重大失密、泄密事件。(3)收集敌方机要通讯情况及对我机要通讯进行侦测和盗窃的情况,研究提出防范意见。《章程》对上下级保密委员会的关系及工作方式作出规定,并明确指出,地方保密委员会可以根据保密工作实际需要下达指令性文件。还指出,除临时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外,地方及中央部门的保密委员会每半年(即6月、12月)应向上级作综合报告。

此后,地方党组织从地委、省委(区党委)、分局到中央局都相继建立起保密委员会组织。1948年7月5日,周恩来在签署中央给各中央局、分局、各前委发出的一份电报时,特意在收文单位即“各中央局、分局、各前委”之后,亲笔加上了“所属保密委员会”字样。这表明,党的保密委员会在当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实在在地行使其领导和管理职能。1949年7月6日,中共西北局保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保密事项14条的规定》,即是当时地方保密委员会组织行文方式和履行职责的典型范例。该文件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地方党的保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模式、工作任务和指导原则。该《规定》指出:中共地委以上党组织必须健全保密委员会,“统一掌管全区保密事宜”。这里所说的“全区”,从地域上讲,不单是管党的系统,也包括所属政府系统、军队系统;从业务上讲,不仅管党的机要保密,其他一切保密事宜的管理都属于保密委员会的职责。该《规定》同时指出:“务必由保密委员会、机要委员会、秘书处等单位协调,对秘书、机要工作人员慎重审查其历史、来历、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对党是否忠诚以及平日言行等。不但审查清楚,而且要做好平时教育,保证机要1工作(这里的机要工作是指涉及秘密的重要工作)掌握在党的可靠者手中。”

1948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政府系统电讯管理机构与统一电讯工作领导问题的指示》中指出,至于政府系统“电讯工作的保密指示、监督,仍属于原来已建立之保密委员会”。这一指示的内容表明,当时政府系统已经存在保密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且职能任务也是非常明确的。

政府系统保密委员会最初有专署、行署和大区人民政府三级。其组织与职能主要有:其一,政府系统保密委员会以秘书长、电信管理局、财经办公室、公安部门、保卫部门和秘书机要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以秘书长为委员会主任,并“在各级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未设保密委员会的地方,机要保密工作暂由电信局承担。其二,政府系统保密委员会在业务上受党的保密委员会指导。地方党政机关在一处办公(即合署办公)的,保密委员会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组织机构设在党委,对政府机关保密工作负有具体管理之职责。凡政府未设立保密委员会的,须在政府的秘书机构中设机要保密室管理机密文件、电报及其他机密事宜。其三,政府系统保密委员会一般设在“党团”中。这种组织模式,类似现今政府的党组(或党委)对保密工作的管理。政府保密委员会一般不书面下达文件,但可以上报有关保密工作的文电。下发保密文电,一般用政府秘书厅或秘书处的名义。如当时晋察冀边区政府秘书处,就在发出的《防奸守密防火防空守则》中对保密工作进行了如下布置:(1)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外出时应向各处负责同志“请假,填写外出登记”。外出时,除不得擅自在外住宿外,也不得随便谈论内部事务。(2)一切“文件资财要登记分别重要、次要,也责成专人妥为掌握保管,定时检查有无遗失或损坏,外出一定要锁门,严防偷盗”。(3)各部门“均应建立值日制度”。值日者除处理机关交给的任务外,应担负机关保卫、保密任务。认真进行来客登记,并不准家属及非本机关人员在机关内“到处参观或游玩”。(4)非主管人员或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收发室、大伙房、小伙房、机要组、电台室、警卫班”。(5)“各位同志应养成保守秘密的习惯,特别是对下列各项尤其应注意:①电台、机要工作情形;②各种基本数字及重要材料;③机关首长行踪;④带有秘密性的文件卷宗;⑤防空防盗防奸之设备情形。”

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的规定,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分区为单位成立保密委员会”。一般以旅或师与军分区共同成立一个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军事方面的保密工作。分区以上如行署一级的军区与军的建制,应由军首长或兵团首长直接领导保密工作。军分区以上“保密委员会由秘书长、参谋长、宣传部长(或政治部主任)、机要科(股)长、通讯科长或电台(队)长组成,以参谋长或秘书长为主任,并呈报批准,统一掌管全区保密事宜”,统一领导和管理军区、部队的一切保密工作。军分区保密委员会要定期向上级前委保密委员会和上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中央直属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

除地方和军队各系统建立有保密委员会组织外,中央各直属机关、单位,或建立保密工作机构,或配备专门干部负责保密工作。1948年8月12日,《中直机关保卫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中央各直属机关设“机关保卫委员会”,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机关保卫、保密、锄奸工作,协助首长和机要秘书做好保密工作,一切机密电报要绝对保护好,并监督机要文电处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保密工作,特别要认真贯彻上级保密委员会的指示、规定,检查机关每个同志的工作、言行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并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负责对本机关失密、泄密事件及违反保密工作事件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执行保密纪律的情况报告上级保密委员会。该《纪要》同时指出,机关保卫干事是保卫委员会当然成员,担负机关保卫保密工作。1948年4月,中央机关迁驻西柏坡后,中央办公厅保卫委员会将中央、军委、华北局、华北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划分为9个保卫保密区域,将保密工作与保卫工作一并部署落实。

中央保密委员会及地方各级保密委员会组织的建立并切实履行职权,对党的整个保密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党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通过其保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管理保密工作的体制,始终沿袭并得以进一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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