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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就在你我身边
2022-02-09 16:15  

(一)

2021年,长春市保密局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査、平台监管等多种手段,发现并査处了一系列保密违法违纪案件。

违规使用社交媒体传输涉密文件

案例1:2021年10月11日,某局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白某将一份涉密文件电子版通过光盘拷贝给人事处高某某,准备由其制成红头文件,向某管理部门请示相关事项。由于高某某计算机未连接彩色打印机,为赶时间,便违规通过QQ将方案电子版传输给本处同事徐某,请其帮忙套印红头。在其使用QQ传输过程中,被监管平台截获。

案例2:2021年10月31日,某分局工作人员张某某参加会议带回2份涉密文件,按文件要求,需要尽快落实相关工作,但因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出差在外,张某某便用手机将2份文件的首页拍摄后发至微信工作群。后经调查核实,群内人员未转发和扩散涉密文件照片,未酿成严重后果。

案例分析: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当前,QQ、微信等社交媒体作为移动互联网通信工具,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也进入机关单位成为办公常用工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切不可为图工作便利,而松了保密这根弦。网络通信工具传输信息,看似点对点或面对面传输,但发送的信息并非直接到达对方,而是经过服务器中转后才被对方接收,并且在服务器中留有备份,无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均无法对其进行删除。此外,信息在由发送方到服务器,再由服务器到接收方的传输过程中,均存在被窃取的风险。

工作建议:一是加强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常识,注重以案说法,做好警示教育。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将社交媒体管理纳入机关单位保密管理范围,建立机关单位工作群台账,实行群主负责制,签订保密承诺书,定期开展工作群保密提醒。三是定期组织自查,清理QQ、微信本地缓存文件,在做到不传输的前提下,避免被动接收。

涉密载体、设备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案例3:2021年3月,某县级市政法委为落实全国某系统教育整顿工作,采购专用防护设备6套(未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安装后的涉密计算机由临时成立的该市某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6月8日,借调人员李某在使用该计算机过程中,发现字体不全,为方便工作,未经请示汇报,直接联系该市信息港技术中心外聘工作人员王某连接互联网下载字体,造成违规外联告警。调查中发现,安装防护设备的涉密计算机并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也没有“严禁连接互联网”保密提醒标识。

案例4:2021年6月18日下午,某开发区政法维稳办新调入工作人员杨某,因急于完成工作,在互联网计算机上打开1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保密提醒标识的涉密光盘,被阻断后,杨某以为光盘不对,又找来2月和4月刻录的两张同样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保密提醒标识的涉密光盘进行相同操作,再次被阻断并触发监管平台告警。

案例分析: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以上案例中的涉密载体和设备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责任人不了解涉密信息设备和载体管理使用要求,导致发生违规行为。虽然阻断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违规事实已经产生。依据相关规定,以上责任人均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工作建议:一是强化保密教育,机关单位重点涉密部门涉密范围广、涉密程度高,在选人用人方面要慎重,同时开展新入职人员保密教育培训,确保保密要求入脑入心。二是严格密品管理,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上粘贴国家秘密标志和保密提醒标识,消除失泄密隐患。

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不规范

案例5:2021年4月19日,某城区信访局保密干部朱某为迎接巡察,在准备近3年的收发文目录等相应材料过程中,使用其他科室王某提供的移动硬盘,违规拷贝该科的发文材料,其中含有秘密级信访专报7份。在朱某操作过程中,被非涉密政务终端监管平台及时监测到并发出提醒,随后,朱某在第一时间断网并删除涉密文件。后经调查核实,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6:2021年8月28日,某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孙某某为完成领导交办的某涉密工作,利用互联网计算机打印U盘内存储的涉密材料。幸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及时,才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经查,其计算机和U盘中未发现窃密木马和病毒程序。

案例分析: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非涉密存储设备缺乏安全保密防护措施,易感染计算机病毒或被植人窃密木马,如果用来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将无法提供有效控制和保护,泄密风险极大。

工作建议:一是完善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明确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二是建立移动存储介质台账,将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纳人有效管理范围,定期开展自查和互查,确保不留死角。三是避免移动存储介质在多台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定期查杀病毒。

(二)

浙江省通报5起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2021年,浙江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案件。现通报5起典型案例。

案例1:杭州市某局工作人员违规用手机拍摄、微信传递涉密文件。有关部门工作中发现,2020年6月,杭州市某局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李某某违规将1份秘密级文件交给借调人员朱某某,用以文稿起草中参考。朱某某违规用手机拍摄其中2页,并存储在手机中。同年底,朱某某将文件图片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供其他同事参阅,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处理。

案例2:宁波市某区工作人员违规用手机拍摄、微信传递内部文件。2021年3月,宁波市某区工作人员施某某看到同一办公室收文人员接收到上级党委1份内部文件后,用手机拍摄该文件,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银行工作人员何某,何某接收到图片后,将文件编号截去,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公司职员徐某某,徐某某又将该图片发送至同学微信群,从而引发该内部文件在网上大范围扩散、炒作,给相关工作造成极大被动。案件发生后,施某某、何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徐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分。

案例3:台州市某市工作人员违规用手机拍摄、微信转发涉密文件。2021年5月,台州市某市工作人员胡某某将1份秘密级文件复印件交给徐某某,并提出保密要求。随后,徐某某将文件交给卢某保管,并让其通知各支部集中传达学习,卢某违规用手机拍摄该文件并传至微信群。群内成员潘某某看到文件后,将该文件照片转发至本单位微信群,导致文件泄密。案件发生后,卢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潘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4:某省属高校老师非法扫描上传秘密级文件资料。2021年6月,某省属高校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莫某某到省外出差期间,违规复印涉密合同。回校后,莫某某将2份涉密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交给某学院教师汤某某,汤某某让学生用手机APP扫描该涉密合同复印件,并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中。此后,汤某某、莫某某与该校其他人员、省外某公司人员之间多次通过微信转发含有该涉密合同的PDF文档。案件发生后,汤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莫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4名相关人员受到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等处理。

案例5:某省直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在互联网上传输标密文件资料。2021年5月,某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某登录某“云平台”后提交了1份标注为秘密级的文件,造成该文件信息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张某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成其深刻检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上述案例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常态化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教育,压实保密工作责任,形成闭环管理机制,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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