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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频发:他们因泄露新冠肺炎疫情流调信息遭处罚
2021-02-03 17:25  

流调,指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重要措施。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流调报告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流调报告中包含有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信息。

近期,一些地方流调报告频遭泄露,直接导致患者遭受二次伤害,成为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不稳定因素。

流调信息泄露案件频频发生

一、流调信息泄露源头复杂多样,涉及流调工作的各流程环节。

从主要负责流调工作的疾控部门、全面掌握情况的政府机关到收治患者的医院、参与流调工作的其他部门单位等等,能够接触到流调报告的人员范围广、种类多,增加了流调信息泄露的风险。

案例1:领导干部违规泄密

2020年1月,湖南益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将“关于某某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区财政局某工作人员,最终导致该流调报告大范围传播。该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某给予党纪立案调查。

案例2:医务人员转发泄密

2021年1月,杭州市某医院感染科医师林某将包含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个人信息的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该患者隐私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林某因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3:安保、实习人员无知泄密

2020年12月,北京市某区警方调查发现,某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泄露。刘某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021年1月,山西某县疾控中心见习岗工作人员李某在参与流调工作时,出于寻找接触者的目的,将流调报告发给姐姐,其姐在其他微信群中传播,造成恶劣影响。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给予行政处罚。

二、流调信息泄露渠道以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为主,传播迅速、广泛,带来的直接、间接影响恶劣。

从多起流调信息泄露案件中,可以看出流调信息基本依托微信朋友圈、聊天群以及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传播,导致流调对象饱受身心折磨,引发公众恐慌和对于流调工作安全可靠性的质疑,严重干扰了正常流调和防疫工作的开展。

案例4:微博传播流调信息致网络暴力

2020年12月,成都王某(男,24岁)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赵某为确诊患者,被泄露信息显示其在确诊前去过多家酒吧,赵某因此遭到网络暴力,此事也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因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接受行政处罚。

流调信息安全保密不容忽视

流调工作是为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因此疫情之下的流调工作往往要和时间赛跑,节奏快、任务重、强度大,协同配合部门多、参与流调人员多、流调报告流转环节多,这些都给流调工作的安全保密带来了难度。

此外,流调人员联系工作多采用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也存在因误操作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2020年初就发生过医务人员粗心转发导致流调信息泄露的事件。

针对流调工作中的这些跑风漏气口,应开展必要的保密教育、采取保密措施,拧紧“保密阀门”。

一是对参与流调工作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根据参与流调工作的专职以及临时工作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保密教育。可采取通报警示案例、制作流调工作保密提醒、签订保密承诺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参与流调工作人员树立保密意识,提升职业素养。

二是规范流调工作流程。建立行之有效的流调工作制度体系,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操作规范和保密要求。如个人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情况调查、数据搜集、汇总成文、流转上报等过程,要实行闭环管理、无缝衔接,尽量减少非必要人员经手等等。

三是加大对信息泄露人员的查处和追责力度。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还要予以行政处分。只有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责任,才能切实有效保护好患者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工作还在继续,把好疫情防控的第一道保密关口,是对确诊患者、流调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切身保护,更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天然保障。

 

转载自《保密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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