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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轮考试季,强化责任刻不容缓
2023-02-09 15:11  

国家统一考试,乃国家抡才大典。泄题事件的发生,在干扰考试秩序、损害考试公信力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有关部门披露的案件来看,考试自命题开始,到运送、交接、保管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失泄密风险点。

一、人员教育不到位。一些单位未按要求对命题人员和内部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导致部分人员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

2014年,参加某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周某和江某为非法谋取利益,经事先预谋分工,由周某将考试试卷及答案放到办公桌上,再由江某秘密带出去进行复印,提供给某培训机构,造成试题在考前泄露。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江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2021年3月,外号“二师兄”的大江联系当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负责人的阿浩,以45万元的“报酬”成功说服其监守自盗。阿浩关闭了保密室内的监控,用手机拍下试卷。大江收到试题,立马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运作”。考试正式开始前,试题就在网上被多次传播、贩卖。10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大江、阿浩等27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大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1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阿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2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24万元至6000元不等。

2022年,上外印务中心装订车间负责人周某,在印制上海市中考试卷期间,将试卷偷带进宿舍,然后用提前藏好的手机拍照,随后向外传送,导致当年上海中考数学试题泄露。

二、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的单位在保密制度执行上“打折扣”,在命题、印刷、运送分发、保管、考试等环节放松了警惕,没有做到严格管理,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某监狱原分监区长曹某,经罗某多次劝说利诱,从该监区窃取试卷。曹某在监区使用照相机先后拍摄8张试卷,并将存储上述试卷照片的内存卡通过自制弹射装置弹射至监狱外,交给罗某。罗某分两次将存储试卷照片的内存卡交给李某、王某。李某、王某组织做题后,又将试题及答案提供给相关培训机构。事件发生后,曹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罚。

2020年浙江省高考结束后,个别阅卷教师擅自泄露考生作文答卷及评卷细节,严重违反评卷工作纪律。有关部门最终对其做出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含高考评卷等)的处分。

三、技术防护不完备。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作弊者窃取试题手段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技术防范措施如果不能及时跟上,很容易让作弊者成为漏网之鱼。

2022年高考期间,数学科目考试刚刚结束,数学全国乙卷的试题即被发布至网络。经查,此事件系考中作弊。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QQ群寻求解答未果。事件发生后,该违规考生和失职失责人员被严肃处理。

从相关案例来看,要尽量减少考试泄题事件的发生,必须在思想教育、制度落实等方面下功夫。

一方面,要管好“人”,对于包括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等在内的一系列考试工作参与者,通过加强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等措施,切实增强其保密意识、法纪观念;另一方面,要建好“制”,就考试各环节保密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行。此外,还应在重要区域采取相应的“物防”措施,并坚持查防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让窃密者无处下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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