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密码法》施行后,商用密码产品的管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密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用密码产品管理方式将由行政审批调整为检测认证管理,国家密码管理局不再实施“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采取支持措施,鼓励商用密码产品获得认证。对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商用密码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认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2.问:《密码法》施行后,已发放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答:《密码法》施行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国家密码管理局将不再受理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停止发放《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已发放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自2020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本着便民利企原则,对于在有效期内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持证单位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申请转换国推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换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与原《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同时,为方便证书转换,持证单位可向所在地省(区、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转换认证申请。
3.问:《密码法》施行后,尚未完成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的产品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着便民利企原则,对于尚未完成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的,原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单位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转为认证申请;审批期间已经开展的审查及检测,认证机构不再重复审查、检测,切实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简化办事流程。
4.问:《密码法》施行后,如何向具备资质的商用密码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国推商用密码认证的产品目录、认证规则和有关实施要求。待相关内容发布后,自认证规则实施之日起,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便可自愿向具备资质的商用密码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有关认证的适用范围、申请受理、基本流程、证书管理等内容将在认证规则中予以明确。
5.问:《密码法》施行后,商用密码进出口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根据《密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密码法》施行后,商用密码进出口将纳入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由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实施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正在抓紧制定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清单公布实施前,商用密码进出口暂时按照目前公布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保持现行工作方式不变。详见国家密码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第38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