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化岗位涉密人员的确定
量化岗位即工作中年产生、处理3项(件)绝密级国家秘密。6项(件)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9项(件)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岗位,这类岗位不仅包括本单位产生国家秘密的岗位,还包括使用、知悉、下发、上报、交流而来的其他单位国家秘密的岗位。但普遍传达至县团级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派生的国家秘密也不重复计算。
二、涉密人员确定程序
1.确定岗位。机关单位根据确定权限,按照涉密岗位确定依据和标准,明确涉密岗位等级,填写涉密岗位登记表。
2.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并按岗位涉密程度确定相应等级。
3.审查审核。由拟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所在部门核实基本情况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拟任意见,人事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4.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5.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涉密人员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审查,在岗、出国(境)、离岗离职保密管理只包括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副省部级(含)以上涉密人员由有关部门另行部署。
2.关于不在涉密岗位,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对于这类人员可以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但应按照保密法规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其中“少量”是指未达到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机密级以上6项(件)、秘密级以上9项(件)。
3.关于编外、临聘等人员。在机关单位涉密岗位工作的编外、借调、挂职、临时聘用等人员,应纳入涉密人员确定范围。工勤人员如领导司机、涉密会议室服务员等不是法定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列入确定范围,应按规定加强管理。核心、重要涉密岗位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4.关于经批准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境)外人员。具有外国国籍、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但机关单位应参照涉密人员管理要求,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管理。
转载自《保密工作》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