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保山市电子政务网站集群,您可以选择访问: 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腾冲县 龙陵县 昌宁县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概况 | 工作动态 | 宣传法规 | 下载中心 | 互动交流 | 通知公告 |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宣传法规>>科普知识>>正文
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
2017-08-03 15:37  

 

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保密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就是保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条件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有依法具有一定资格和条件才能成为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宪法和保密法规定,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6种:(一)国家机关。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因此,国家机关是保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主体。(二)武装力量。武装力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武装力量活动中产生的许多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三)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作为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秘密事项,形成国家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科研机构或人员的科研项目,符合国家秘密构成条件被确定为国家秘密,需要推广应用,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科学技术成果与应用成果的双方,就形成了保密法律关系。(四)政党、社会团体。政党活动中形成的符合国家秘密基本条件的党务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各政党组织是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团体是联系执政党和政府与社会各方的重要桥梁,经常参与国家重要事务,形成或涉及一些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是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五)公民。我国宪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保密义务,这就决定了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或与其他机关单位之间也会产生保密法律关系,成为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六)境外的组织和公民。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或相关协议,有的规定了外国有关方面承担保守我国国家秘密的义务。这表明,外国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在与我方合作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也会产生保密法律关系,是一类特殊的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闭窗口
主办:保山市保密局 
保山市保密局.政务 
   电话:0875-3990085
运行管理:保山市保密局

滇ICP备2023003574号-1

滇公网安备530502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