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间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本月1日,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正式实施。
2023年4月26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间谍法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是在2014年反间谍法基础上做的全面修改和完善。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年8月,立法机关将原适用于反间谍工作的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并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反间谍工作需要。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反间谍法经审议通过
9年后,为适应国家安全工作形势变化,我国立法机关再次修订反间谍法,对特定主体“窃密”对象范围、间谍行为定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处置措施等做了修改完善。
其中,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条文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方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明确“窃密”对象范围,完善间谍行为定义
“明确‘窃密’对象范围,完善间谍行为定义”,被主流媒体普遍认为是新修订反间谍法的最大亮点之一。立法机关在“总则”中,明确了特定主体的“窃密”对象范围,包括“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将“数据”纳入“情报”的概念,是反间谍立法对国家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的积极响应。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及社会、企业、个人安全,已成为国与国之间战略博弈的重要争夺对象,关键意义不言而喻。
相关案例
2022年4月,我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了一起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高铁数据的案件。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总监王某等人在利益驱动下,非法收集、向境外公司提供涉及铁路GSM-R敏感信号等高铁数据。这起案件是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首例涉案数据被鉴定为情报的案件,为全民上了一堂深刻的数据安全普法课。
此外,“总则”中还将“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明确为间谍行为。
此举符合近年来我国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当前,网络成为间谍活动的新空间和主战场之一。一些境外网络间谍组织,长期对我党政机关、科研院所、重要行业领域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持续性的网络窃密攻击。2022年4月,国内知名高校西北工业大学信息系统遭到来自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网络窃密攻击,为我国有关行业领域和社会公众重重敲响了网络安全警钟。
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新修订反间谍法设“安全防范”专章,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提出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采取隔离加固、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范”。这里对物防和技防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有助于相关单位深入推进安全防范工作。
与此同时,法条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为相关单位做好周边环境保密防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外,法条尤其强调宣教工作的重要性,提出相关机关应通过指导宣教活动,切实提高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事实上,我们也看到,近年来,随着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国家安全和保密“两识”教育的宣传力度,公民自觉主动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情况显著增多,汇聚起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
2021年,央视新闻对我国渔民打捞境外间谍设备立功的新闻进行广泛报道
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凝聚工作合力
新修订反间谍法提出,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以保障对各方面的协调效果。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反间谍工作,“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此项规定,一方面是有关部门在全面依法行政过程中,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一方面也反映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间谍工作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将各方面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与此条原则性规定相对应的,是在第三章“调查处置”中增加了对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评估机制,相关工作需要国家保密部门等予以组织:“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进行鉴定以及需要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的,由国家保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部门按照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鉴定和组织评估。”
转载自《中国保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