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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短视频平台要守住基本防线
2023-01-11 16:40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以期通过典型案例的启发、示范、引导、教育作用,促进网络环境进一步规范、文明、法治化。

其中一起案例中特别提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传播未成年人违法信息,不得包含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相关内容。

1、案情显示,2016年高某某(未成年)因吸毒被海南省某分局查获并处理。其后,网络用户(昵称: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将高某某被查获的经过以滚动播放照片(眼部马赛克处理)并配发文字的形式发布。后高某某以短视频APP出现其肖像、姓名、处罚信息等个人隐私,北京某科技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其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发布违法案件信息的网络用户尽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但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并非用户注册登录的必备条件,用户未经阅读同意该协议也可注册登录成为用户;《用户服务协议》未放置在APP显眼位置,而在“设置”项下的“关于我们”项下的“法律条款”,不易获取;《用户服务协议》未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条款以加粗或放大字体等方式进行醒目提醒。

据此,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账号为XXX的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对可能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的该类用户采取任何审核措施,未尽事后监管义务,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案是一起网络用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用户人数过亿,是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即使信息内容真实,通过网络发布传播也不能包含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相关内容。

本案中,网络用户“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视频APP发布高某某未成年时吸毒被查处的执法过程,未隐去高某某个人信息,法院认定该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严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网络环境中的有益实践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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