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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处理意见》出台
2017-09-01 10:25  

 

2017年3月,国家保密局出台了《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进一步规范、细化。  

《意见》共分3部分,明确了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保持资质的审查原则,规定了涉密资质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违规责任,主要内容有: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要求  

《意见》重申,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已公开上市的,不得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意见》要求,证券发行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质单位,应当主动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意见》同时规定,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又希望保留资质的,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质剥离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补充规定》中“资质剥离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公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对印制资质单位资本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不得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单位不得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控股。据此,《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单位可以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公开上市的,应当符合资本结构有关要求。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不能公开上市,证券发行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应当主动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为规范对新三板挂牌的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审查依据,《意见》规定,资质单位应当在新三板挂牌之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补充规定》关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保持)集成资质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  

三、涉密资质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及违规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复杂,与此同时,一些涉密资质单位违反保密规定,未经报告擅自转让股权、在新三板挂牌甚至公开上市,给保密管理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因此,《意见》规定,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发生重大事项变动的,应当严格遵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按照保密资质管理相关程序,事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未报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资质的处理,处罚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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